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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21)期丨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TIME:2022-12-22 19:53 | VIEWS:

小韩与小刘与2008年双方协议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小韩抚养,小刘每月向小韩支付抚养费500元,与每月8日前交给小韩。并约定小刘每月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小韩的日常生活下,可以对孩子进行探望。

但离婚至今,小韩一直独自抚养女儿,小刘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且小韩认为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过低,不足以抚养女儿。小韩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孩子的抚养方面的约定,进而防止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发生纠纷的协议。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若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

对于小韩主张的抚养费金额问题,因原定抚养费根据2008年生活水平而协商,已不符合2022年实际生活水平,同时因孩子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可酌情增加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