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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28)期 | 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

TIME:2022-12-27 16:02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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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

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近期大连地区再次突发疫情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

为配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居家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引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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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月工资为6500元;公司次月8日向王某支付上个月工资。受疫情影响,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配合疫情,停产停工,自2021年3月起停工。4月初,王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公司答复: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3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众志成城 • 共同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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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工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根据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王某工资。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众志成城 • 共同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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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2 大连市人社局对疫情防控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进行明确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但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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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疫情期间,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启动线上咨询方式,对于因疫情原因居家的人员,提供网络、电话等线上方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望疫情期间大家做好防护,共同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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