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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近期,随着疫情的好转
学生们即将回归校园生活
今天将通过案列为大家讲解
学生在学校受伤
责任主体的划分
01
案例简介
一、王某的孩子小王(5岁)在幼儿园上课时,被小韩同学不小心推倒,谁承担责任;
二、刘某的孩子小刘(9岁),在课间玩耍的时候,被小韩同学不小心推倒,谁承担责任;
三、李某的孩子小李(9岁)早上上学进入校园后被校园内送水的货车碰伤,谁承担责任。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律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一,小王为无民事行为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需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幼儿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可以要求小韩的家长以及幼儿园承担责任。
案例二,小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原则。刘某可以要求小韩的家长承担责任,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也可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三,小李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导致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