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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37)期丨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出租所

TIME:2023-01-28 12:55 | VIEWS:

婚前个人房屋

婚后出租所得

一、案情简介


小明与小芳于2016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小芳名下一房屋,该房屋为全款购买,无贷款。婚后,小芳和小明另购房屋居住,小芳婚前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年租金3万元。
 
后2020年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对于该租金小芳认为其名下婚前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出租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其个人所有。小明则认为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二、律师说法

对于该租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1、租金是孳息,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房屋租金是通过租赁房屋所得,故房屋租金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因此应认定租金为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2、租金是经营性收入,为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即便该房屋为婚前个人所有,但婚后该房屋出租,需要管理、维护,与租客沟通等等,耗费时间、金钱、精力。因此应当作为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房屋租金并非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孳息”范围,而应当归属于经营性收益,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婚前房屋的出租事宜全部由其夫妻一方或者其父母亲属完成,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此种情况下不宜将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