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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38)期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单

TIME:2023-01-28 13:04 | VIEWS: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赔偿

很多劳动者在入职时为求职,向用人单位做出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用人单位为节省费用,录用无需缴纳社保的员工。员工做出的放弃承诺是否有效?发生的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01案情简介

小赵于2016年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操作工,在入职时小赵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后小赵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住院治疗。小赵了解到在工作中受伤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而用人单位称小赵在入职时已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故不享有工伤待遇。
 
 

02律师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对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的范围。劳动者自愿出具的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放弃社保缴纳的书面证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小赵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声明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小赵投保工伤保险,因此应当向小赵支付因工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
 

03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