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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49)期丨劳动者签署协议放弃加班费

TIME:2023-04-15 07:55 | VIEWS:

劳动争议

 
在现有求职竞争困难、工作压力大的环境下,能找到一份工作已实属不易。因此在入职时,劳动者会同意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条件,进而得到一个工作机会。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便是合法的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本篇文章将从加班费角度为大家讲解。
 
 
 
以案说法
 
 
01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韩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金融公司的招聘信息,便前往该公司进行面试。双方进一步沟通工作岗位、内容、薪资后,准备签署劳动合同。
签订时,该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求韩某签署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载明: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加班,我自愿申请放弃加班费,无需发放。
十个月后,因工作强度过大,韩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单位以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韩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2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金融公司向韩某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03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签署协议放弃加班费后能否再次向公司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金融公司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在其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友情提醒
公司谋求企业利益时无可厚非的,创造更多的利润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创造效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能一味的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的长期、深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