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晟大动态 >



新闻中心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15998460539

晟大声音(255)期丨婚内向第三方大额转账,配

TIME:2023-06-22 07:51 | VIEWS:

婚内向他人转账

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向第三人转账、为他人购置大额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吗?其配偶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务压力、经济支出、孩子教育等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后王某结识韩某,在与韩某的相处中两人陷入爱河,王某为韩某花费60万购买房屋、花费20万购买车辆。
后被李某发现,王某称其为韩某购买的房、车的钱都是自己上班赚的,与李某无关,其作为一个成年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工资并决定购买什么、送给谁。李某无奈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将韩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韩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韩某返还李某人民币80万元。
首先,王某赠与韩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为韩某购置房、车的钱财是由王某与李某共有的,而非王某主张的“我自己赚的就是我的”,王某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王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李某有权要求韩某返还全部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韩某的行为无效,一般认定无效,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并未离婚,王某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而韩某也并非善意取得人,明知王某有家庭确仍和韩某发生感情纠葛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