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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57)期丨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子归孩子

TIME:2023-06-22 07:56 | VIEWS: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

赠与孩子可以撤销吗

 
 
双方感情破裂离婚
将共有房屋赠与孩子
一方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与?
 
 案情介绍 
 
2015年甲乙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甲。2020年,甲乙感情破裂,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某小区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归小甲所有,待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过户给小甲。
 
后甲反悔,称自己失业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以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依法分割房屋。
 
 
 律师说法 
从本案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将房屋赠与小甲。该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虽然民法典中规定了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则强调了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
综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乙已经按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甲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甲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乙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