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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大声音(264)期丨债务人离婚时将财产全部归

TIME:2023-09-10 10:10 | VIEWS:
 

债权人权益保护
 


在存在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有财产约定全部归配偶所有,该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权益?债权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01
案情介绍
陈某欠赵某货款50万元,赵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将拖欠货款支付给赵某。
赵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对陈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后经赵某了解,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前,陈某与其配偶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都归其配偶所有。离婚登记办理后,便将房屋、车辆转移登记到陈某前妻名下。赵某认为陈某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申请法院撤销陈某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02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赵某对陈某享有债权,但陈某至今未向赵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房屋、车辆均系陈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房屋、车辆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财产所有权归配偶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赵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房屋、车辆均归陈某前妻所有的约定,并认为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干涉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行使。
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