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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信息咨询合同实为对外劳务输出合同?法院

TIME:2023-12-01 17:35 | VIEWS:

名为信息咨询合同实为对外劳务输出合同?
法院:合同无效!


01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苏某欲寻找一份出国劳务的岗位,正巧看到甲公司的广告宣传,苏某便与甲公司取得联系并达成了口头协议,甲公司承诺将苏某安排到韩国济州岛、西归浦附近工作。苏某于2019年10月向甲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 2019年12月,双方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一直未能为苏某安排心仪工作岗位,于是苏某来到了本所咨询,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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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律师意见
 
本所杨玲燕律师向苏某了解事实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从事的业务名为咨询服务但实为对外劳务合作输出,而经查询甲公司并无相应资质。于是杨律师接受苏某委托,代理苏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苏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无效,要求甲公司退还其已缴纳的服务费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甲公司庭审中辩称为苏某提供的为信息咨询服务,并不需要所谓的“资质”,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合同并未到期,请求法院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是否无效。对此杨律师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所设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内容及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性质并非是单纯的咨询服务,而是被告协助原告出国务工的中介服务,被告从事的中介服务系对外劳务输出,而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被告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委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03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苏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合同》无效,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额返还苏某已交服务费,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