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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消费者不知情下购买“库存品

TIME:2023-12-02 14:36 | VIEWS:

购买到库存品

消费者能够更换吗

 
 
 
一、案情描述
 
 
2019年6月,李某从商场购买空调四台,共花费20300元。2019年11月,商场安排人员上门为李某安装四台空调。李某为安装空调预埋管线支出2000元费用,在安装时支付500元安装费。但在安装时,李某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随后李某立即至商场进行沟通,要求更换一台空调新机,但门店不同意,故李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从被告处购买案涉空调时被告并未告知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商场作为销售者在向李某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虽然在原告购买时国家并未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亦可能存在长期库存导致的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
 
被告向原告李某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案涉空调的行为,损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李某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李某要求被告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李某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对于李某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可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案涉判决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三、裁判要旨
 
 
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