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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秘密的界定及其侵权责任承担

TIME:2023-12-04 20:33 | VIEWS:

浅谈商业秘密的界定及其侵权责任承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该条文规定,商业秘密应当符合以下几点:
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二、具有商业价值,包括经济性与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物理保密措施和电子加密措施等;
四、客体应当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实践中,侵犯客户信息的案件频繁发生,且举证难度大。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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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承担
 
侵犯商业秘密,可能面临承担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层面: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中对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
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当实际损失难以估量时)则参考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当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可以在参考所受损失(所获利益)的基础上,以1-5倍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额外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层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层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了罚金刑和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刑期。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知识产权创新是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