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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能否被撤

TIME:2023-12-06 04:41 | VIEWS: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
能否被撤销?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经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期间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离婚后,归独生子丙(10岁)所有。离婚后,房屋一直未更名,仍在甲乙双方名下。半年后,甲男反悔,不同意房屋归儿子所有,要求将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乙女带儿子丙来到律所,寻求律师帮助。
 律师分析
 
第一,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将其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给儿子所有,实则是将房屋赠与给儿子,但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经依法登记,而甲男与乙女离婚后,并未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此规定,甲男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若该“赠与约定”被撤销,那么房屋回到离婚前的状态,即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甲男当然有权要求予以分割。第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带有道德属性,甲男与乙女作为未成年丙的父母,对丙负有抚养义务,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丙,是在尽抚养义务,不应允许父母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结合本案,甲男要求撤销“赠与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而不能要求分割房屋。
 
 
 辽宁晟大律师提示
 
部分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后,迟迟不办理产权变更,殊不知为将来埋下很大隐患。请大家谨记,不动产的权属变更主要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作者:祖思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