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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在何种情况下

TIME:2023-12-14 20:31 | VIEWS: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
在何种情况下为共同债务?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问题。二被告夫妇俩获知某公司即将上市,为购该公司原始股获利,又苦于资金不足,于是向原告借钱投资,二被告到期不予偿还,还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投资法律关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该案最终以被告败诉结案,该案体现了司法公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1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1日,被告1以其妻子被告2家族经营需要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40万元借款汇给被告1,次日又通过第三方向被告1转账60万元,100 万借款足额支付给了被告。为明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9月6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上述事实,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本金利息一并还清,按年利息不低于8%计算。还款期届满,被告1共偿还原告本息合计25万元,尚欠本金916311.11元,被告以原告转账给他的100万元是对新加坡JR公司的股权投资,他们之间不是真正和实际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由此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下:
一、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关系;
二、该款项是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1和被告2虽均不认可被告1从原告处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银行调取的证据显示被告1在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将钱转给了其妻子被告2,被告2向法庭提供的二被告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约定的公证书,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1的个人债务,被告2提供的《售购股权合同》、《股权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股权收购代持协议》等证据恰恰证明二被告从原告处的款项用于股权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详细认真分析,认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为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辽宁晟大律师提示
 
关于案涉款项是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在从债权人处收到借款后,即将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债务人的配偶提出在借款事实发生前,夫妻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均归各自所有,因该份约定系夫妻双方个人约定,故无法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款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约定。本案被告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偿还借款,不应以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来逃避义务。诚信为本,出来混早晚都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