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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交付的房屋首付款,没有借条如何

TIME:2023-12-14 20:37 | VIEWS:

婚后一方父母交付的房屋首付款
没有借条如何界定其性质?

 
案情简介
 
苏某与魏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魏某母亲于2012年11月14日出资20万缴纳了大连一处房屋的首付款。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登记时为苏某与魏某双方共有,对于该笔首付款苏某、魏某均未打欠条。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11月21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
苏某与魏某离婚后,魏某母亲高某将女儿魏某及苏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房屋首付款2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出资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基于该案情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应从严审查。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借款未提交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不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具有借贷法律关系的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综上,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原告为二被告购置房屋出资20万元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为借贷行为,故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使用。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对上诉人已支付房屋首付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认为该款项是对于双方的赠与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诉人案涉出资具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不能排除案涉款项存在借款情形的合理怀疑情况下,应认定上诉人案涉20万元首付款系临时性借贷。
二、一审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但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而非对父母出资款性质进行的认定。父母的出资也并非必然认定或推定为赠与,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确认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否则应依父母的主张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成年子女因结婚等需要购置房屋,父母给予资助的情形较常见,但此举出于关心而非义务,亦非法律所倡导。故在未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的义务。
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从公平原则,即便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有的父母为了自己一方子女的幸福,甚至期待自己老后子女夫妻能够共同履行赡养义务,将自己毕生积蓄都用于了子女婚内购房和装修。但子女发生婚变后,将父母毕生积蓄分配给离婚后已经不具有照顾自己一方子女及赡养自己义务的另一方,对出资方的父母显失公平。
 
综上,大连市中院对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首付款20万元系借款予以支持,判决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

 
辽宁晟大律师温馨提示

 
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关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和证据情况,最后结果也不相同。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出于情分而非本分,身为父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适当帮助子女,但不要过度透支自己,同时还要明确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作为子女也不要认为父母给自己买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不管是否给自己买房,都要懂得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