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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TIME:2023-12-20 20:03 | VIEWS:

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因认为债务人苏某和苏某妻子魏某离婚协议条款涉嫌逃避债务,债权人吴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苏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ONE
 
苏某与魏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协议离婚。苏某与妻子魏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苏某名下汽车一辆,离婚后归魏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苏某承担,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020年1月,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苏某诉至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并提供了有苏某签字的借条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苏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4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某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苏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后吴某得知苏某与魏某离婚财产分割情况,于是又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苏某与魏某于2019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苏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TWO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苏某与魏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提示
 
THREE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苏某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发生于苏某与魏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持续至二人离婚之后,苏某与魏某的离婚协议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魏某所有,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苏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吴某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苏某的转让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