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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协议可以

TIME:2023-12-27 19:26 | VIEWS:

夫妻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协议可以任意撤销么?


【案情简介】
 
        夫妻结婚后,丈夫为表示对妻子的爱意,对自己婚前贷款购得的房产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首付款及婚前还贷部分的50%份额为丈夫对妻子的赠与。由于是贷款购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待条件具备时再到房产登记机构将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协议签订后,由于夫妻感情时好时坏,丈夫认为该书面财产约定协议法律性质属于赠与,没有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有权撤销该协议。那么,在双方约定婚前个人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未到房产部门做变更登记能反悔吗?
 
【相关法律规定】
 
①《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笔者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就双方名下财产权属作出约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就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至于是否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在未办理登记加名手续前可以任意撤销。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同于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有适用前提,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本案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不适用于该条法律规定,也自然不能按《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据此,丈夫与妻子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名下的婚前个人房产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而不是单纯的赠与性质,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
       当然,在无法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况下,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可以将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
       以上系对法律问题的探讨,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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