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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折腾律师其实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自我救

TIME:2024-01-12 19:39 | VIEWS:

法官折腾律师
其实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自我救赎”


 
       9月13日,中国之声报道了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被指多次折腾外地律师,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这则消息引爆了法律圈。也引发了广大律师对于法官折腾律师究竟为哪般的深入探讨。
笔者作为中国36.5万名律师的一员自然也非常关注此事件的来龙去脉。在仔细看过“案情”后,笔者认为其实此案主审法官所谓的多次取消开庭的方式实际上是对法律办案流程的漠视和无知。而这样的“折腾”也许并非是二位法官的本意,但在办案程序出现严重瑕疵的情况下,折腾代理人(律师)似乎成为了法官此时此刻面临的唯一选择,因为如果置之于违法的办案流程而不理,即便是安排了开庭并做出了判决结果,想必被告也必然会以程序上严重违法(未送达)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毫不留情地将此案发回重审。如此一看,上海金山区的法官折腾律师某种意义上就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自我救赎。
 
       这里还是不得不说说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显然上海的这两位法官忽视了这民事案件庭审前最基本的通知时间,本案的第一次开庭通知尽管已经提前送达给了原告的代理律师,但取消第一次庭审通知却是在开庭前的半天,笔者80%以上的案件在外地,深知律师参加一次外地庭审对于准守时间的重要性和前瞻性,有时甚至提前一天到达开庭所在地到法院查看卷宗和证据材料,所以庭审前半天包括笔者在内的所有律师都不会掐着点在家里等着出发的时间,几乎100%的律师都已经抵达庭审所在地了。如果说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取消第一次庭审的理由(法官身体不适)还算有情可原的话。那么第二次和第三次庭审的取消却是不能容忍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案法院在对被告周某的送达环节中就出现了严重地程序瑕疵,未对周某产生法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效果,而这样违反程序的行为却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安排开庭前逃过了二位法官的法眼,最终导致这二次开庭确实无法正常进行,否则即便法官进行了所谓“缺席审理”并进行了缺席判决,结果也一定会是周某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以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必将依据同样的法条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依据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感觉庆幸的是这两位法官还没有继续错下去,用折腾外地律师的代理换取案件所谓迟到的公正进而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我救赎。貌似还能接受二位法官的及时醒悟,但是在法治的公平和正义面前,二位想得太简单了。正如原告代理人乔律师所说的,要想让当事人真正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的裁判者就要遵守最基本的程序公正。笔者以为,案件的程序正义相比较实体正义来说,更加神圣而不容侵犯,这样的正义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灵魂所在,灵魂一旦缺失,实体必将是僵尸腐肉,何谈公平正义?
回想起笔者十年前在上海静安区法院代理的一件标的额不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曾遇到和本案乔律师相类似的遭遇。本应一次庭审可以结束的案件活生生让法官人为地中断为二次,无形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其实这样的折腾事件还有很多很多,如果说十年前我的经历还算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治中国已经全面生根落地的法治新时代下,在中国法治环境最好的上海再出现这样的事情就确实让人不解了。法院对法官的处罚并不是我们律师想要的结果。我们只需要法治的公平和正义,在法院的审理下,使每一个案件的代理能够让律师有尊严地维护和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比什么都重要!

       折腾律师,法官的“自我救赎”,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之路,仍旧任重而道远。吾辈仍需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