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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TIME:2024-03-15 09:04 | VIEWS:

消费者权益保护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由此产生的消费者纠纷问题也逐渐增多。近年来,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等案件数量多,本文将通过经典案例为大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商家非法公开个人信息
 
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召回
 
某公司主要从事婴童用品的销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公司销售的BA-52 240mlPPSU宽口奶瓶和BA-08 240ml可丽儿奶瓶对“重力球”未设警示说明,小零件、标识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共购进上述宽口奶瓶和可丽儿奶瓶各200个,至案发,分别销售24个和20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7600元,违法所得为820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罚款人民币276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对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3
“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赵先生在一家餐厅就餐时,发现餐厅在菜单上标注了“谢绝自带酒水”的条款。赵先生认为这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餐厅的“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有关部门经调查认为,餐厅的霸王条款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法责令餐厅立即废除该条款,并对其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