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晟大动态 >



新闻中心

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15998460539

清明小贴士,注意查收!

TIME:2024-04-09 19:15 | VIEWS:

清明时节


— 传统二十四节气 —
随着春风的吹拂,迎来清明节
一个充满哀思与怀念的节日
也是我们向先人表达敬意与思念的时刻
 
 
二/十/四/节/气
清明小贴士
 
 
一、祭祀烧纸要小心
清明前后,大家应合理注意祭祀相关事宜。每年清明前后都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期,焚烧祭祀用品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如果因此造成失火,可能会因失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为了纪念已故的亲人而引发另一场火灾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得侵害英雄烈士名誉
清明到来,怀念英烈。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英烈的名誉荣誉不容玷污,歪曲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焚烧纸制品要注意
现在,仍有一部分地区存在封建迷信思想,在祭祀时焚烧真钞,这一行为违法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防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明出行,大家注意安全
度过美好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