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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过期卤蛋引纠纷:赔偿基数之争,法院亮

TIME:2025-03-24 23:26 | VIEWS:


超市售过期卤蛋引纠纷:
赔偿基数之争,法院亮剑遏制职业索赔



李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7枚过期卤鸡蛋,每个卤鸡蛋单价2.2元。他采用分47次刷卡的方式,获得47张购物小票,之后便向超市索赔47,000元。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超市此举已然触犯法律。李某基于此,认定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进而开启了他的维权行动。
 
法律条款支撑裁决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此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能够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并且,裁判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消费需求作为前提。经法院判定,超市经营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持李某退货退款的诉求,并按照总价的十倍进行赔偿,即103.4元(47×2.2元)×10 = 1034元。这些法律条款为案件的裁决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赔偿计算方式之争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赔偿基数的确定。李某主张按照47次交易分别计算赔偿金额,每次交易索赔1000元,总计索赔47,000元。他觉得每次刷卡都构成了独立的交易,所以应当分别适用赔偿规则。然而,法院认为,《食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针对同一消费者的单次交易行为。李某虽然分47次进行结算,但实际上是购买同一批次的过期卤鸡蛋,这种分次结算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因此不应支持他的高额索赔要求,而应按照实际支付的总价的十倍进行赔偿。
 
司法遏制职业索赔滥用

对于李某所提出的维权费用,法院仅认可有票据证明的100元,没有票据的部分则予以驳回。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对于“职业索赔”行为秉持谨慎态度。相关数据表明,2023年全国类似案件中,超赔诉求的驳回率高达89%,法院对“职业索赔”的平均支持率不足15%。法院通过这样的裁决,目的在于遏制部分人利用法律制度谋取利益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以及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案由此确立了一项裁判规则:同一消费者多次购买同一批次的问题产品时,赔偿基数按照实际总支付金额来计算。
 

一些人对法院的裁决表示认可,他们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按总价十倍赔偿是合理的,遏制职业索赔滥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部分人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确保法律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觉得李某购买到过期食品是事实,分多次交易属于个人选择,其索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的裁决没有充分考量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以及商家的过错程度,担忧此类裁决会对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