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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实施,辽宁省各地民法典“首案

TIME:2023-12-09 20:00 | VIEWS:

《民法典》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民法典实施后一周里,全国多地法院陆续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以下整理了几例民法典实施后辽宁省各地法院“首案”。

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月4日,大连甘井子区人对(2020)辽0211民初6974号、(2020)辽0211民初6977号案件作出判决,两案均为原告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起诉小区业主,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基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向被告主张物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请求,虽被告存在迟延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已经撤出案涉小区,双方矛盾须及时化解,切不可再深化,为整个小区的和谐发展,本案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诉讼费。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三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月5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2020)辽0402民初1455号、(2020)辽0402民初1456号、(2020)辽0402民初1455号案件作出判决。原告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费用。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原被告在服务义务履行上存在争议,被告并非恶意欠费,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物业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锦州凌海市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2021年1月7日,凌海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据了解,原告家属刘某驾驶电动车与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保险,被告驾驶车辆所有人是被告贾某。原告为维护刘某合法权利诉至法院。凌海法院承办法官侯禹引用《民法典》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8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63209.60元。
侯禹解释,在这起案例中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简单介绍为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规定。
此前,判决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该损失在第三者商业限额内可以直接对原告赔偿,抵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来的法律条文通常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次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
众所周知,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自己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民法典施行后,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需要赔偿时,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