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确诊职业病
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01
案情简介
第三人齐某系原告某公司工人,1995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原告某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工作环境中有噪音接触。2023年2月,第三人齐某与原告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某公司向其出具离岗体检介绍信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岗后,第三人齐某进行了体检,医院于2023年6月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齐某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齐某遂向被告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为齐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其与齐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而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遂将某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02
裁判结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体检介绍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能够印证齐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